建筑劳务之《安全基础管理》 |
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专业劳务公司,我们对安全基础管理说明如下:
1.建筑劳务-----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对安全设备管理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建筑劳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指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建筑劳务-----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硬钢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4.建筑劳务-----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规定:成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安慰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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